互联网世界里的权利与自由
市法治报告团 马健
  同学们,还记得多年前关于乞丐和拾荒者能否进入图书馆的争论吗?你支持哪一方?理由是什么?那图书馆馆长是怎么做的?他的理由又是什么?最后图书馆馆长并没有驱赶这些“不速来客”,他的理由是:“我们无法拒绝他们进入阅读,但你有权选择离开。”
  自由是每个人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必须符合法律、道德等社会规范;正如图书馆馆长所说,阅读自由是每个人包括乞丐和拾荒者的合法权利,是不应该被任何人和任何组织非法剥夺的,而同样的远离不喜欢的人或场合也是每个人的自由,这符合我国宪法第51条的权利自由的边界精神,也是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倡导的平等自由观念。
  那么,互联网世界内我们又拥有哪些权利和自由?而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边界又在哪里呢?
  一、互联网世界有哪些权利和自由?
  按照权利客体内涵,互联网领域法律权利与自由分为互联网知识产权、网络言论出版自由、网络财产权利、网络个人信息安全。
  1、互联网知识产权
  在知识经济的发展背景下,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保护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目前,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采取“7+N”的立法模式。按照立法模式,互联网知识产权表现形式主要有游戏版权、游戏角色商标权、互联网著作权等。
  1.1 游戏外挂侵权案例
  案例一:
  2019年5月,湖北某县公安局接到举报线索,称有人在QQ群中售卖某讯《和平精英》游戏的“马日地”、“毒蛇”等多款游戏外挂牟利。7月,专案组开展收网行动,奔赴黑龙江、湖南、广东等地将涉案作者、一级代理、卡盟负责人、二级代理共10名犯罪嫌疑人一举抓获归案,成功打掉制作、销售游戏外挂犯罪团伙3个。   问题1:什么是游戏外挂?它侵犯的是什么权利?
  游戏外挂是未授权外挂,是指不良玩家或者不良盈利者通过技术手段把游戏本身的软件程序进行部分修改,以此改变游戏功能的增强,其实质是一种非法的第三方程序。
  由此可见,使用外挂程序不仅会破坏游戏的公平性,也会增加游戏服务器的任务数量,导致游戏运营方的成本增高,这都属于对游戏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其商业利益;此外,外挂是未经游戏公司许可修改游戏软件的非法行为,侵害了游戏公司著作权。
  1.2 游戏私服侵权案例
  案例二:
  2019年至2020年间,田某、贺某等人未经《某兽世界》在中国的独家代理运营商许可,私自仿照《某兽世界》开设《3C某兽》和《CC某兽》游戏私服。其中,贺某负责技术支持,田某负责日常运营,刘某负责发布私服广告。最终,上述三人依法被判处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
  问题2:什么是游戏私服?它侵犯了什么权利?
  所谓“游戏私服”,是指未经版权拥有者授权、非法获得服务器端安装程序之后通过私自设立网络服务器,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进行运营。本质上属于零成本、零推广的网络盗版侵权行为,其结果是直接分流了运营商的利润。
  架设“私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作品”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
  1.3 游戏角色商标侵权案例
  案例三:
  2019年,某易游戏针对数家公司发起了“某幻西游”IP的专项维权行动,案件数量达上百个,获赔金额达660余万元。法院判定,“剑侠客”“骨精灵”等均是以线条和色彩构成具有审美意义的图案,体现了作者独特的表达,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问题3:什么样的游戏角色商标受法律保护?
  按照《商标法》规定,网络游戏可将游戏中的经典角色作为第09类商标进行注册。很多游戏角色或个人商业作品会因与已注册商标过于相似,被认定为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
  但没有依法注册的商标受不受保护呢?会因在市场时间长而被销售者所熟悉、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受法律保护。
  2、网络言论出版自由
  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是一个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彰显了一个国家文化精神发展水平。而在互联网时代,网络扩展了人们表达思想的媒介渠道,减少了时间和空间对表达的传统限制,因此,如何保护和规范网络言论出版自由成为国家和社会关注的重要课题。
  2.1 网络直播侵权案例
  案例四:
  某鱼直播平台15名主播因在直播期间演唱歌曲《小跳蛙》被某童公司所起诉,理由是上述15名主播直播演唱未获得其授权许可,也未支付费用即通过网络平台向不特定人群进行公开传播,侵犯了其公司对该歌曲全球范围内的著作财产权。法院依法支持诉请。
  问题4:直播翻唱或改编音乐作品需要获得谁的授权?
  网络直播属于获益的商业行为,那在翻唱歌曲时要获得歌曲著作财产权人的授权许可,并支付费用后方能表演。
  由于音乐作品包含曲作者、词作者、演唱者、制作人、出版人、改编人、演奏者等参与主体,所有人可通过签订文件的形式使音乐作品成为一个权利整体,即音乐作品版权。当然也可以由参与音乐创造过程的个体享有部分权利,如改编歌曲时可单独获得曲作者授权即可。
  2.2 网络文学作品侵权案例
  网络文学作品近年来一直是文学创作的重要阵地,然而抄袭侵权风气盛行,尤其是小说类APP之间“洗稿”侵权行为,给网络文学环境造成了很大冲击,里面不乏一些被青年读者熟悉成名的年轻作者或文学界内的知名大家等,如郭敬明和张宇等。
  案例五:
  2004年9月,时任河南省作协主席的张宇被起诉侵权,原告是郑州某研究所职工、业余作者夏泊,理由是他认为张宇发表的小说《蚂蚁》剽窃了他的长篇小说《离散的音符》,《离散的音符》是夏泊根据自身特殊经历撰写,里面有热血青年幻想“抗美援越”偷渡过境结果被抓进越南监狱的内容,而经法院审查,《蚂蚁》晚于《离散的音符》半年才出版,且其内容与《离散的音符》相同或实质相似之处多达20万字,相同之处多达63处,甚至有的整页一字不差。
  问题5:什么样的网络抄袭作品算侵犯他人著作权?
  作品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得随意抄袭或者剽窃,然而法律只能保护表达方式而不保护思想,因此,具体的故事剧情、人物设置、专门名称、地名和特有体系解释等内容存在相同或相似的文学作品,均会被认定为抄袭侵权行为。
  2.3 网络造谣诽谤侵权案例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作为新时代的青少年更应尊重宪法和法律规定,不随便发表虚假捏造的事实,不做第二个“秦火火”,一旦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或者国家公共秩序,就要受到行政处罚,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后果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沦为囹圄之徒,如前段时间“被造谣取快递女子长期找不到工作”网络诽谤事件。
  案例六:
  2021年1月11日,黑河市公安局接到网民举报,爱辉区网民李某在网上发表涉疫情网络谣言,称黑河疫情源头是去俄罗斯打工人员偷渡带回来的。黑河市爱辉分局海兰街派出所民警立即对涉嫌违法嫌疑人李某进行了传唤。经讯问,李某为了蹭热度,获取网络流量,编造了该谣言信息。爱辉分局海兰街派出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李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问题6:转发量或浏览量没有达标的话构不构成诽谤罪?
  虽然没有达标,够不上侮辱诽谤罪立案标准,但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非法行为均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进行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按照有关司法解释,两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后又诽谤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同学们在自己或身边人受到网络暴力时一定要举起法律武器,报警立案,或者要求网站删除相关链接,勇敢及时维护合法权益。
  问题7:“删帖”“发帖”或恶意评价属不属于违法行为?
  网络公关公司也就是“网络水军”现在屡见不鲜,根据网信办相关规定,行为人提供有偿服务删除网络信息或者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而恶意评价随意降低商家的社会信誉,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最高院规定,“五毛党”的非法收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甚至可能还要支付对方利益损失。
  因此,处于互联网浪潮中的我们年轻一代一定要抵制住诱惑,不做“五毛党”,远离违法犯罪的深渊,自觉维护互联网秩序。
  3、网络财产权利
  网络财产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为依托,存储在虚拟空间的二进制信息数据。现实来看,包括游戏装备和武器、QQ号、邮箱、微博账号、淘宝网店等表现形式。
  《民法典》出台以前,我国并没有针对网络财产保护的具体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27条首次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保护范围,明确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1 游戏“倒爷”侵权案例
  案例七:
  戴某是某游戏《天下3》的游戏玩家,其于2015年6月至2015年8月期间未参与正常游戏互动,只在“藏宝阁”摆摊进行物品倒买倒卖,获利45199元;后被某易游戏官方关闭账号并收回所有游戏充值余额。戴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易雷火公司恢复账号赔偿损失,经依法审理,法院驳回诉求。
  理由如下,戴某的倒买倒卖是一种牟利行为,违反了双方签署的游戏服务条款,即游戏用户利用多个游戏角色以营利为目的交易游戏道具、充当游戏道具交易中介收取中介费等牟取不正当利益,某易公司有权对所有相关账号倒扣数值、封停账号等技术措施。
  4、网络个人信息安全
  由于个人信息在互联网时代发挥了更多社会经济作用,已提升到隐私权保护的人格权益。近年,个人信息通过网络渠道被盗用、散播等侵权现象频发,尤其被用于网络诈骗、人肉搜索等违法犯罪,往往会导致不可弥补的严重后果。如2016年刚刚考上南京邮电大学的18岁女孩徐玉玉因个人信息被泄漏贩卖而被骗走全部学费,最终香消玉殒的悲痛事件。
  问题8:在注册使用APP时要不要提供使用个人信息?
  《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除第四条规定:“App不得因为用户不同意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务”外,第五条约定了目前三十九类常见APP提供服务要求提供的个人信息类别。所以,如果APP要求与自身提供服务内容不符或者非必要个人信息,那么我们可以拒绝提供,同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同时,APP运营方在使用个人信息时,需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有关内容,不得做违反法律法规、侵犯个人和国家利益的商业行为。
  4.1 人肉搜索侵权案例
  案例八:
  2020年8月6日,曾经轰动一时的“四川女医生游泳时疑遭男孩侵犯,不堪网曝自杀”案,在四川绵竹市人民法院进行宣判,案件中共有3名被告人分别获刑,因泄露他人个人信息,被告常敏(化名)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被告常力(化名)被判有期徒刑1年,被告孙大民(化名)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而当事人四川德阳女医生却因网络暴力永远地离开了这个世界。
  “人肉搜索”会严重侵犯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破坏网络世界的正常秩序,在涉及到个人隐私、名誉等权利时,我们还是要谨言慎行,遵守宪法和法律,抵制和避免“私刑”心态,让司法部门依法柄剑处置、彰显公正之光。
  二、互联网世界如何维护权利、实现自由?
  当前我国互联网法律法规是较为纷繁复杂的,我们在面临侵权行为时,要学会如何分辨其中的法律关系,采取何种手段和方式维护权利和自由,比如网络购物侵权虽然是民事法律关系,除了向消协、电商平台投诉以及法院起诉等民事维权行为外,一旦涉及到价格、假冒伪劣等其他情况,我们可以采取向当地物价、工商、网信办、版权局等政府部门举报投诉的行政维权手段;甚至如果违法行为达到一定标准,那我们还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进行刑事维权。
  案例九:
  2018年,某王姓女子遭遇校园暴力长达九年,忍无可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无法提供发帖人的真实姓名不予立案,同样地,她去法院起诉,法院也以无法提供被告姓名为由不予以立案。于是,她联系某乎平台要求提供发帖人信息,而该某乎平台以保护用户隐私为由拒绝提供。最终在专业律师指点下,她搜集准备相关证据,以起诉某乎平台的方式顺利获得了相关信息,也在公安部门以治安案件予以立案。最终,带头造谣诽谤者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王女士迟到九年的正义终获伸张。
  所以,遇到一些专业性维权难题时,我们要及时向老师、家长或者法律服务机构、专业人士寻求帮助。最后,如何保存证据对于维权至关重要。简单来说,有以下几点建议:1、要注意音像证据取得的合法性,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2、要注意保护好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存储设备,保证证据原始性;3、可在家长陪同下保存或转交相关证据材料,注意留存。
  结束语
  2015年12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表示,“网络空间同现实社会一样,既要提倡自由,也要保持秩序。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
  我们作为互联网时代下成长起来的新一代青少年,要谨记习总书记的寄语,遵守网络空间的游戏规则,才能维护自我的合法权利,实现真正的网络自由!